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字第15号被拘留人何运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冰与被执行人何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运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运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肖永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炳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