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58-1号
原告(反诉被告):肖某,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杨丛泽,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
委托代理人:薛志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得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肖某申请撤诉均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对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594元,由肖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剑敏
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