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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413号

吴亚定与吴国祥、王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亚定,吴国祥,王琼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413号

原告:吴亚定,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吴国祥,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王琼华,女,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吴亚定与被告吴国祥、被告王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亚定负担。

审判员  石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