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413号
原告:吴亚定,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吴国祥,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王琼华,女,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吴亚定与被告吴国祥、被告王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亚定负担。
审判员 石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