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2号申请人瓮1,男,1970年3月6日出生。申请人瓮2,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瓮3,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瓮1、瓮2、瓮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达成编号为2016人调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瓮2、瓮3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瓮4、母亲任遗留的杰德牌汽车(车牌号:)的继承权,该车辆有瓮1一人继承所有;2、瓮3、瓮1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瓮4、母亲任遗留的昌平区镇花园号楼单元【丘地号:---()】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归瓮2继承所有。3、当事人瓮2、瓮3、瓮1自愿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和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本协议一式4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2016年1月21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瓮1、瓮2、瓮3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