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5民初61号

颜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颜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61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2011年3月1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颜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父亲。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颜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90000的财产。原告法定代理人颜某某提供了其名下的东风牌小轿车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的银行的存款90000元;

二、查封颜某某名下的东风牌小轿车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小卉

审 判 员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温明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