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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66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与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丁进,张丽香,陈丁凎,黄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6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原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负责人卢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凡,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怀东,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丁进。被告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杨品惠。被告陈丁进,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丽香,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丁凎,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梨英,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与被告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丁进、张丽香、陈丁凎、黄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丁进、张丽香、陈丁凎、黄梨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8909.7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丁进、张丽香、陈丁凎、黄梨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8909.7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美芳

审 判 员  陈 凯

代理

审判员  陆毓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