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蒋更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庐江县。负责人林青春。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国土行罚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对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为,2013年7月份,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擅自占用1595平方米土地新建办公用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1.43万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送达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6日催告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庐江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庐江县国土资源局汤池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4、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郑知武所作的询问笔录;5、土地置换协议;6、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现场勘测笔录;8、建房占地现场图;9、行政处罚告知书;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行政处罚催告书;13、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庐江县汤池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履行程序等方面的事实。
本院认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庐国土行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金叶
审判员 汪幸生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飞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