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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102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0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晓燕,内丘县内丘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