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0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晓燕,内丘县内丘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