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160号原告刘家驹,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元,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元,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兰,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驹与被告刘泽元、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驹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6元,由原告刘家驹负担。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蒲彦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