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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36号

曾国宝与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国宝,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36号

原告:曾国宝,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9105。

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盘志雄,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京京,该司职员。

原告曾国宝诉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罗晓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国宝,被告志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京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国宝诉称:2009年6月3日,曾国宝与志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曾国宝购买志洪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志洪嘉园A区2幢206房。被告直至2015年8月4日才获得中山市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导致原告2015年10月才办理房产证。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出示确认产权面积为40.4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2.1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8.26平方米。被告在2015年10月16日收取面积差异0.11平方米的房款419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返回。被告未按照合同附件三提供燃气泄漏报警器一台,应予返还。为此,曾国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536.28元;2.被告向原告返回已付的房价差额419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燃气泄漏报警器一台;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曾国宝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有如下证据:1.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2.发票两张;3.房产平面测绘图;4.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5.中山建设信息网上就涉案房产验收备案信息查询、中山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管理中心的受理信息、志洪嘉园房产证办理问题、就志洪嘉园房开发商问题的处理信息(均为网页截图打印)。

被告志洪公司辩称:我方可以提供诉求三的报警器,其余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因为2010年12月末办公地点被部分业主打砸过,部分资料丢失,我方认为逾期办证是有客观原因的。预售合同上的面积与最终的确权面积相差0.11平方米,当时按照购房款的价格收取了419元。

被告志洪公司就其辩称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曾国宝(买受人)与志洪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志洪嘉园A区2幢206房,建筑面积共40.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总房价款为153628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由出卖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三约定每户设一卡通可视对讲机和燃气泄漏报警器各一台;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差异值为±0.6%以内(含0.6%)的,买卖双方不做任何补偿,差异值为±0.6%以上至±3%以内(含±3%)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差异值超过±3%的,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若有差异,买卖双方不调整总房价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曾国宝依约支付了购房款153628元。2015年10月16日,志洪公司向曾国宝收取售房款419元,并出具相应的发票,发票显示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41平方米。曾国宝于2015年10月26日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因逾期办证等事宜,双方产生纠纷,曾国宝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曾国宝与志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曾国宝主张的返回燃气泄漏报警器一台,志洪公司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志洪公司是否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返还房屋面积差异款419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志洪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10日将房产交付给曾国宝使用,并于720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曾国宝直至2015年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明显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故志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曾国宝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36.28元。志洪公司辩称办公地点被部分业主打砸过,部分资料丢失,导致不能按时办证。即便该事实属实,也并非延迟办证的理由,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房价款差额419元,因合同约定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且涉案房屋实测建筑面积40.41平方米,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40.3平方米,面积差异没有超过0.6%,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均无需补偿,故志洪公司已经收取房价款差额419元应当退还给曾国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国宝返还房价款差额419元及燃气泄漏报警器一台;

二、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国宝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53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国宝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晓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萌杨万红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