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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100号

程世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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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世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平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12年12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侃,东阳市法律援���中心指派的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世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世进及辩护人李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程世进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世贸大道599号地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程世进拒绝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公安民警带至东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程世进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世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复印件、查询信息、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世进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世进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程世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2004年12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于2012年12月3日假释,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并对新罪作出判��,把前罪尚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个月九日,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程世进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酒驾被查获后拒绝配合交警呼气酒精测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世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世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侃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执字第12891号对被告人程世进予以假���的刑事裁定,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个月九日;被告人程世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