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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800号

缪礼俊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缪礼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800号罪犯缪礼俊,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下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礼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3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缪礼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缪礼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组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缪礼俊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缪礼俊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缪礼俊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缪礼俊提出的假释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缪礼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礼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