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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黄灵云、王国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黄灵云,王国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冷水江市锑都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扈玉娥,系该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智勇,系该担保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洪,系该担保中心法律顾问。被告黄灵云,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友,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黄灵云、王国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黄灵云已清偿全部代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灵云、王国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黄灵云、王国友的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卫红

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

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