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龚剑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40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剑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剑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剑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龚剑剑(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3×××00的存款人民币348200.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