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35-2号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朱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XX,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尚都家园3-4。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云
人民陪审员 刘金城
人民陪审员 唐延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可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