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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赫与被执行人徐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赫,徐颖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赫,男,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景谊,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颖,女,大连祥程旅行社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王赫与被执行人徐颖民间借贷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屋产籍被查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王之龙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