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00216号
申请人:童幼飞。
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岑凯。
申请人:王爱卿。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该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童幼飞与申请人岑凯、王爱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传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幼飞与申请人岑凯、王爱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申请人童幼飞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7840元、护理费561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3750元;
二、申请人王爱卿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申请人童幼飞医疗费1766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170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合计29190.70元中的80%,计23352.56元,因申请人王爱卿已支付申请人童幼飞25573元,故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应赔偿的43750元中的2220.44元支付申请人王爱卿,款项直接汇入王爱卿设在宁波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39,余款41529.56元支付申请人童幼飞,款项直接汇入申请人童幼飞的代理人虞旭挺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17,于2016年3月1日前履行;
三、申请人童幼飞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四、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