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第1433号
原告:管荣彬,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7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连燕芳,女,汉族,约45岁,现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杨虎仁,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3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荣彬与被告连燕芳、杨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荣彬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荣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荣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管荣彬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小云
审 判 员 杨敏峰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