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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第1433号

原告管荣彬与被告连燕芳、杨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荣彬,连燕芳,杨虎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第1433号

原告:管荣彬,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7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连燕芳,女,汉族,约45岁,现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杨虎仁,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3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荣彬与被告连燕芳、杨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荣彬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荣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荣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管荣彬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小云

审 判 员  杨敏峰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