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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98号

马xx与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xx,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马xx,女,汉族,xxxxxx。被执行人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酒店经理。本院在执行马xx与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城固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马xx书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38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向明君

审判员  张弘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