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马xx,女,汉族,xxxxxx。被执行人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酒店经理。本院在执行马xx与陕西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商务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城固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马xx书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38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向明君
审判员 张弘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