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18号
原告:张超群,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胜利,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杨青。
委托代理人:李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耿倩茜。
委托代理人:孟祥伟、陈永,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群与被告张胜利、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张超群负担。
审判员 马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