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第336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常旭,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林,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瑞信用社主任,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王立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皇甫玉林,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王爱臣,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立民、皇甫玉林、王爱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