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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78号

任传强诉袁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传强,袁毅,赵本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78号原告任传强,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袁毅,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赵本荣,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传强与被告袁毅、赵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传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0元,由被告袁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