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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27号

杜安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27号罪犯杜安全,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宛龙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安全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决诈骗罪余刑四年八个月二十二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二十二天。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安全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2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安全在南阳市一看羁押期间,在看守所民警的带领下到看守所伙房送饭,杜安全趁天色较暗,在民警不注意的情况下,沿着伙房边水塔的通道,逃出了看守所。2011年8月5日在河北省被抓获。1993年7月26日至1994年6月17日,杜安全采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先后五次在原南阳地区五交化站等实施诈骗,骗走摩托车、日立牌录像机、熊猫牌彩电、音响等财物,总价值五万六千一百三十元。罪犯杜安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安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安全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