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39号
原告:王丽华,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肉厂社区社保服务站,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许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兆蕊,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辉,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被告阜阳肉厂社区社保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阜阳肉厂社区社保服务站于2016年1月4日以其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内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阜阳肉厂社区社保服务站的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2号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振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