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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58-2号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5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波,深圳市中意鹰王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意鹰王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民。申请执行人刘振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意鹰王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意鹰王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4894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芳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