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104号涡阳县凯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经办人:吴万强
书记员:王征电话:0558-25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