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683-1号原告银川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闫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