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财保8号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地址余江县。负责人杨某某,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陈某1,男,195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陈某2,女,1963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因被申请人陈某1借款未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1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樊宝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