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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财保8号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与陈某1、陈某2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陈某1,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财保8号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地址余江县。负责人杨某某,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陈某1,男,195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陈某2,女,1963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因被申请人陈某1借款未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1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樊宝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