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84号原告杨启帆,男,1992年6月20日生。被告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三桥小区西九楼五单元15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星,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女,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帆诉被告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帆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帆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启帆负担。
审判员 林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