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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84号

杨启帆与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启帆,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84号原告杨启帆,男,1992年6月20日生。被告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三桥小区西九楼五单元15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星,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女,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帆诉被告山西久久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帆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帆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启帆负担。

审判员  林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