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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304号

齐顺成与齐双富、第三人齐海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顺成,齐双富,齐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齐顺成,男,1940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朋举,男,1980年12月21日生,系原告之外甥。被告齐双富,男,1945年1月1日生。第三人齐海军,男,1968年10月1日生,系被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顺成诉被告齐双富、第三人齐海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顺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双富、第三人齐海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顺成负担。

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

审判员  郝田亮

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