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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135号

湛江市第八中学、唐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湛江市第八中学,唐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八中学。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杰,校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盛,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唐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送达(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16日,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递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830.27元,逾期不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收到预交案件二审受理费的通知后,于同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年1月8日,本院将(2015)湛中法司字第100号《不同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决定书》送达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湛江市第八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陈湛雅

审判员  李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