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行审第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1-0。法定代表人李青,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兵,男,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官觉群,女,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国土发(2015)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官觉明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非诉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官觉群申请听证后又自动放弃听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提交的材料查明,北碚区镇村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3)447、(2013)1306号文件批准已被征收。被执行人官觉明所使用的位于该社建住房的土地已一并被征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对该宗征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3年12月25日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前述方案。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和各项安置费已全部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官觉明拒不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至今未拆除。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北碚国土发(2015)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官觉明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碚区镇村社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自行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官觉明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起诉权。被执行人申泽碧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官觉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官觉明履行北碚国土发(2015)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上的限期交地行为。并告知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作出的北碚国土发(2015)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北碚国土发(2015)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庆胜
代理
审判员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辛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