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21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华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金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资产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陆金芳长期在浙江居住,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