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75号申请人常州市昊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6-1楼221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跃,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昊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9718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科祥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5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5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昊函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成飞
审 判 员 邵银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