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319号原告曾谊。被告殷伟。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伟。
原告曾谊诉被告殷伟、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赵光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贺梅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谊、被告殷伟并作为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谊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殷伟因项目资金缺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整,由被告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殷伟一直未能按时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殷伟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整,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殷伟、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殷伟与原告素不相识,系经朋友李军安介绍,向原告借60万元,当时打了借条,李军安的担保。钱是原告打到被告殷伟卡上55万元,还有5万元原告给了李军安,利息是每个月5分,利息总共从借款起至2014年3月份已经付完,付给了李军安,在2014年3月15日李军安非法拘禁被告殷伟六天,就在2014年被告殷伟重新写了借条,就是现在立案的借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殷伟也借了李军安的钱,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在你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并且冻结了我公司账户。我的债务很多,听法院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殷伟经朋友李军安介绍向原告曾谊借款60万元,原告曾谊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被告殷伟,另现金支付5万元给殷伟的,按被告殷伟要求将5万元给了李军安,同时,被告殷伟即向原告打了借款6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后被告殷伟又向原告补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曾谊先生现金陆拾万元整。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担保。因事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以致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条及银行卡存款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均充分证明被告殷伟向原告曾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殷伟2013年8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并盖章,表明其担保的事实,虽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殷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曾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湖南省禹順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殷伟承担。此款曾谊已经垫付,由被告殷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曾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光艳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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