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154号原告王滨,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许崇,男,汉族,成年,约27岁,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诉被告许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滨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