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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小字第00154号

王滨与许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滨,许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154号原告王滨,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许崇,男,汉族,成年,约27岁,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诉被告许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滨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