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和平。
委托代理人:张勍,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佳昊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该公司原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邓岚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原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佳昊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作出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经佳昊公司原股东龙军山、王双辉申请,2015年9月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注销了佳昊公司。在此过程中,佳昊公司及佳昊公司原股东均未就佳昊公司清算和注销事宜通知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佳昊公司在原审判决作出前已被注销,法人人格已归于消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尚未终结,本案所涉权利义务以及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有定论的情况下,佳昊公司的原股东即自行注销该公司且未告知原审法院,实属不当。故佳昊公司注销后,原审法院应追加佳昊公司的原股东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