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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刑初40号

黄依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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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依军,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2002年10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依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依军在酒泉市肃州区金泉路瀚海明珠小区门口,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张某某处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收交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依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0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依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二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依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晨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