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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269号

谢金平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269号罪犯谢金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金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金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三年九月至

二0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点二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6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谢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景 彤

审 判 员 黄 美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煌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