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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41号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汪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汪日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41号

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巫自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日新,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被告汪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