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钦,总经理。被告宫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