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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189号

土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89号罪犯土豪,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海法刑初字第2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土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土豪减刑以来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使用自制的假牛黄、虚构贩卖和购买牛黄的事实,以借钱购买牛黄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作案五起,骗取王某、马某等人人民币41.47万元及手表一块。罪犯土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土豪自减刑以来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土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