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499-3号申请执行人罗必富,男,出生于196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杨吉成,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日。被执行人蔡光玲,女,出生于1974年7月1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必富借款本金146000元及资金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吉成所有的比亚廸小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与申请执行人罗必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吉成所有的比亚迪牌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