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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竹执字第499-3号

罗必富与杨吉成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必富,杨吉成,蔡光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499-3号申请执行人罗必富,男,出生于196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杨吉成,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日。被执行人蔡光玲,女,出生于1974年7月1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必富借款本金146000元及资金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吉成所有的比亚廸小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杨吉成、蔡光玲与申请执行人罗必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吉成所有的比亚迪牌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