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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53号

黄再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再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53号罪犯黄再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再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作出(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81号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993号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该犯于2008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再上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再上伙同徐志超等人在禹州市、鄢陵县、嵩县、巩义市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等财物7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4549元。该犯系主犯。罪犯黄再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再上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再上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