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号。被执行人孙博,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北坑居民小区。申请人刘俊与被执行人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2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安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