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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15号

刘俊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俊,孙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号。被执行人孙博,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北坑居民小区。申请人刘俊与被执行人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2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安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