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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恢字第0007号

张振忠与邢晓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忠,邢晓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恢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忠,男,193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晓川,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忠诉被执行人邢晓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3)红民一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晓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振忠154610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邢晓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3)红民一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德普

审判员  张 育

审判员  张礼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德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