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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01号

林兴申请黎福增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兴,黎福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林兴。

被执行人:黎福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兴与被执行人黎福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