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林兴。
被执行人:黎福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兴与被执行人黎福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
林兴申请黎福增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林兴。
被执行人:黎福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兴与被执行人黎福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