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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51号

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秦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旭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51号原告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西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俊钗。被告秦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泽县鑫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悦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