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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财保2号

申请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掖市正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财保2号申请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张掖市正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掖市正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申请人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给被申请人错误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兰州银行102382000020635账户内的存款5080000元。担保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张掖市南二环路南侧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30258M2(地号:7010406002、土地使用证号:张国用(2010)第103432号)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正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102382000020635账户内的存款5080000元。

二、查封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张掖市南二环路南侧的住宅用地30258M2(地号:7010406002、土地使用证号:张国用(2010)第103432号)。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不得办理转让、变卖、抵顶、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东升

审判员  李永春

审判员  惠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