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293号罪犯李强,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6日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2年11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7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3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强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季度至2015年2季度,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
审判员 赵军
审判员 谢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